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郗超與傅瑗周旋,瑗見其二子並總發。超觀之良久,謂瑗曰:“小者才名皆勝,然保卿家,終當在兄。”即傅亮兄弟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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卞望之雲:“郗公體中有三反:方於事上,好下佞己,壹反。治身清貞,大脩計校,二反。自好讀書,憎人學問,三反。”
梁國楊氏子,九歲,甚聰惠。孔君平詣其父,父不在,乃呼兒出,為設果。果有楊梅,孔指以示兒曰:“此是君家果。”兒應聲答曰:“未聞孔雀是夫子家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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